从七十年代到九十年代,国家有政策规定,凡是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病去世或退休,可以安排一名子女接班顶替上班。但顶替子女都是事业编制,因此,顶替人员都是工人身份。工人身份按男60周岁,女50周岁退休。其它待遇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