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起,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为30404元。起付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北京市医疗保障局适时公布。
一、大病医疗保障对象为本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大病医疗保障费用支出分别由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三、2023年1月1日起,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为30404元。起付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北京市医疗保障局适时公布。
四、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纳入大病医疗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