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的追缴不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两年的追诉时效。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具有强制性、义务性、专项性,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补缴追缴的时效没有限制规定,而追溯时效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环保标准公司补缴住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