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镇居民
-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 起付标准:一级医院100元(含定点社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600元;家庭病床100元。
-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执行。
- 温馨提示:30日内因同种疾病二次住院,只缴纳一次起付标准;14岁以下少年儿童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执行。
- 报销比例: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家庭病床60%。
-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 普通门诊待遇标准:全体参保居民均享受普通门诊待遇,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进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50%比例报销。
- 特殊疾病门诊待遇标准:[详情]
- 大病医疗费用报销:[详情]
- 城镇职工
-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 住院起付标准
- 一级医院(含社区):第一次住院240元,第二次住院120元,第三次住院及以后(每次)120元。
- 二级医院:第一次住院480元,第二次住院360元,第三次住院及以后(每次)240元。
- 三级医院:第一次住院600元,第二次住院480元,第三次住院及以后(每次)360元。
- 三级甲等医院:第一次住院800元,第二次住院600元,第三次住院及以后(每次)480元。
- 注:家庭病床起付标准一律为120元。
- 报销比例
- 起付标准以上到10000元(含10000元):三级医院在职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