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主要是民间纠纷。比如:
(1)各类民事纠纷,包括婚姻、家庭、继承、赡养、抚养、抚育、劳动、债务、赔偿、宅基地、山林、水利、租赁、物业、邻里关系等。(2)民事违法引起的纠纷,未违反治安管理条例。
(3)违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引起的纠纷。
(4)轻微刑事案件引起的纠纷,如侮辱、诽谤、虐待、干涉婚姻自由等,就其性质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但由于情节轻微,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当事人不自诉或者自诉后有撤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对之进行调解。(5)针对特殊环境下的因素变化,新出现的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物业管理、土地承包、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补偿等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