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中国大陆纪律处分权限及程序的简要规定:
一、纪律处分权限
1. 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组织党员实施警告处分。
2. 上级党组织对其下级组织党员实施警告处分。
3.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可以对有党纪党规违反行为的党员实施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处分。
4.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可以建议党的领导机关给予党员行政撤职或者降职处分。
5. 党的领导机关可以做出给予党员开除公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其他纪律处分决定,但必须报请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备案。
二、纪律处分程序
1. 纪律处分程序的基本步骤是:组织调查、谈话函询、向被处理党员告知被处理决定、提出申诉、申诉审查、申诉处理等。
2. 在执行纪律处分时,应当采取程序公开、证据确凿、违法行为清楚、事实明确、量刑适当、公正公平、纪律性和教育性相统一的原则。
3. 被处分人可以在接到纪律处分决定书后十五天内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的申诉和申诉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