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民政发【2009】54号文件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鄂办文【2009】59号文件做好复退军人稳定工作的通知
一、认真落实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政策。
从2009年8月1日起,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每人每年300元,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纳入个人医保帐户管理,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各地要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35号)要求,切实保障残疾军人医疗待遇的落实。
二、认真落实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政策。
从2009年8月1日起,交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30元提高到200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和县(市、区)级财政共同负担,具体分配比例省里另行下达,各地要严格按照省里的要求落实地方配套政策,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提标政策落实到位。
三、认真组织开展城镇有工作单位(含企业)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检查工作。
对城镇有工作单位(含企业)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在职工资水平低于所在县(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或退休职工养老金低于所在县(市、区)职工平均养老金水平的,由地方财政安排资金补齐。各地要迅速组织力量对这两类人员进行摸底核查。对在岗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在职工资水平低于所在县(市、区)在岗职工平均水平的,由所在单位(含企业)申报,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身份,并汇总所需资金报同级财政审核后拔付资金,用人单位负责发放。对参保且已退休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退休养老金低于所在县(市、区)职工平均养老金水平的,由所在单位(含企业)申报,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身份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汇总所需资金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拔负资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未参保的由原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四、对复退军人家庭生活状况进行调查。
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迅速组织力量对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家庭生活状况进行调查。对按规定扣除抚恤补助金等待遇后,家庭收入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相应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五、认真落实1953年底前参军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相关政策。
对1953年底前参军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低于所在县(讪、区)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的由地方财政安排资金补齐;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按规定扣除鄂民发【2008】66号文件中的相关待遇后,家庭收入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镇低保范围。
200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