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保险的强制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员工提供工伤保险保障。而职工的工伤保险缴费工作应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和方式代为收取和缴纳,而不能由职工个人决定。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欺骗、误导员工不参加工伤保险,均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2.工伤鉴定的程序和结果
工伤保险主要是针对职工在工作中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身体上的损伤,需要进行鉴定以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范畴。根据《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工发生的工伤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工伤进行鉴定。而鉴定结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职工和用人单位送达鉴定意见。
3.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则有权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有权享受的待遇包括医疗救治、伤残赔偿、生活护理费等。而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给职工或其指定的个人。
4.工伤保险争议处理
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时,如果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等相关方面发生争议,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并要求调解。在申诉和调解期间,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不得中止。如经过申诉和调解无法解决争议,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