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降低
降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实现与职工医保起付标准相统一,即住院(含特殊门诊)患者在本市分级别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从原来的50元、400元、800元调整为50元、300元、700元,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起付标准为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