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家庭农场申请条件如下:
1、经营者应具备农村户籍。
2、家庭农场主要的劳动力以本家庭为主,无长期雇佣工人,或者长期雇佣工数量不超过本家庭务工人员数量。
3、申请者的收入应以农业收入为主,并且净占比要超过80%以上。
4、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相关农业技能培训。
5、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过流转过来的,应在合法的基础上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6、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应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集中、稳定。
一、 家庭农场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擅自将流转经营土地再流转给第三方;
2、损害农田水利、林网等基础设施;
3、从事掠夺性经营,损害土地、其他农业资源和环境;
4、擅自改变流转经营土地的农业用途;
5、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套取政府扶持项目和资金。
二、申请小型农场需要什么材料
1、申报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认定申请及审批意见表;
3、土地承包合同或经鉴证后的土地流转合同及公示材料;
4、专业农场成员出资清单;
5、专业农场发展规划或章程。
法律依据
第十二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
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