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工伤差额的承担方主要取决于具体情况。
对于1~4级伤残津贴,这些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伤保险基金将负责补足差额。
对于5~6级伤残津贴,当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时,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这些津贴。
如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也将负责补足差额。
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时,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如果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劳动者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那么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请注意,对于超出“三大目录”的医疗费用,这部分费用通常不被法律所保障,因此个人需要自行承担。如有任何争议,建议寻找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寻求帮助和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江苏工伤差额的承担方可能涉及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个人,具体取决于差额产生的原因和具体情况。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或人力资源顾问,以确保权益得到妥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