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1、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
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3、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4、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须交验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5、在沪全日制高等院校在读的外省市人员提交就读院校出具《在读证明》原件(加盖学校公章)。本市高等院校名单可在上海市教委网站查询,《在读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
6、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7、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主管权限审批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原件。
8、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配偶,须交验本市户籍人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子女,须交验本市户籍人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等);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父母,需交验本市户籍人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另须提交其本市户籍人员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9、户籍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要求的必要材料。
10、持《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人员交验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
11、未持《上海市居住证》的符合条件的外省市人员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按规定提出办证申请。
12、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护照,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13、申请换发护照的,原持证须一并递交,由受理民警核验后,当场剪角发还。
14、现暂住在本市的华侨:提交本人护照及定居国外的证明(绿卡或定居签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