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排气、噪声排放符合厦门环保标准。
(四)取得厦门机动车牌照。
(五)首次申请的,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超过3年。退出营运后再次申请的,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不超过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