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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土葬政策
时间:2025-04-13 15:17:30
答案

四川省土葬政策

1、土葬改革区内的公民死亡后,可以实行土葬。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土葬改革区宣传、提倡殡葬改革,并创造条件完善殡葬服务设施,逐步推行火葬。对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2、土葬改革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土葬用地。

已建立公墓的,提倡将遗体埋入公墓。未建立公墓的,遗体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荒山、瘠地埋葬;也可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3、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著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因国家建设用地需要迁移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国家建设用地中需要占用墓地的,建设单位应在开工30日前通知墓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迁葬,迁葬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逾期拒不迁葬的或无主坟墓由建设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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