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低保标准提高10%,五区由每人每月712元提高到783元,三县由每人每月535元提高到589元。
2、农村低保标准提高10%,由每人每年4020元提高到不低于每人每年4428元。
3、一、二类低保对象月保障标准由335元、318元提高到369元、350元(即年保障标准由4020元、3816元分别提高到4428元、4200元)。
4、三、四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保障标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