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具体条件如下:
1. 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
2. 申请生育津贴时应当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户籍证明、生育证和医院出具的分娩证明等材料。
3.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4. 享受生育津贴的夫妻,应当在孩子出生后一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享受的生育津贴数额。
5.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计算并核定应享受的生育津贴数额,并将生育津贴一次性发放给生育的配偶。
6. 生育津贴的标准应当高于生育保险基金同期支付一般医疗费用的标准。
7. 生育津贴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配偶,直至婴儿一岁为止。
8. 具体生育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应当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布。
需要注意的是,生育津贴的申请和发放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和完成,具体时间以当地政府公布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