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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收养法需要收养证明吗
时间:2025-04-14 04:22:28
答案

需要。

如果收养人是在1992年4月1日前收养孩子的,可以直接去收养地的民政部门补办收养手续;

如果该事实收养的行为发生在收养法颁布之后,则不受法律的保护,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法律依据

《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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